财产保全申请书(通用15篇)
随着时代在进步,申请书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申请书不同于其他书信,是一种专用书信。那么申请书应该怎么写才合适呢?以下是小编整理的财产保全申请书,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财产保全申请书1申请人:
被申请人:XXXX集团(XX省)分公司
申请事项:
请求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查封(车档)、扣押被申请人所有的XXXXXXX号“沃尔沃”轿车一部(颜色:银色、型号:XXXX、出厂日期:200x年x月)。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XXX诉被申请人XXXX集团(XX省)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业经贵院立案受理【案号为:(200x)X法民一初字第xxxx号】并定于200x年x月x日14:45在贵院第x法庭进行第一次开庭审理。
本案交通事故发生后至本申请日,被申请人有转移财产的表现,且继续转移财产的风险仍未消除。一方面,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未在贵院安排的第一次开庭时出庭应诉;另一方面,被申请人已停用了之前一直处于正常使用状态的联系电话。另据了解,一审开庭前被申请人已将肇事车辆XX轿车(颜色:白色,出厂日期:200x年x月,车牌号XXXXXXX)过户转移给第三人。以上事实,有xxxx、xxxx等证据材料予以证明。
申请人日前经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获知,另有一辆车牌号为XXXXXXX的“沃尔沃”轿车一部(颜色:银色、型号:XXXX、出厂日期:200x年x月)登记在被申请人名下。为防止被申请人再将该车过户转移以逃避贵院即将做出判决的执行,申请人现依法向贵院申请对被申请人所有的车牌号为XXXXXXX的“沃尔沃”轿车一辆进行查封(车档)、扣押,请予批准。
被申请人:
申请人:
日期:20xx年xx月xx日
财产保全申请书2申请人:xxxxxxxxx(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xxxxxxxxx(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联系电话)
请求事项:
(写明请求法院查封、扣押或者冻结的被申请人的财产,写明财产的位置、数量、金额等情况)。
本申请人提供如下担保:
1.……
2.……
事实和理由:
(写明要求保全的财物情况,包括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关系,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与要求保全财物的关系及财物名称、数量、金额、所在地点等。申请的理由主要写明需要保全的财物遭受侵害情况及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重要性及紧迫性即被申请人有何种分散、转移争执的标的物的行为。具体写明被申请人对争执的标的物是正在准备出卖、损毁、转移,还是隐匿,抑或是对其现有的资财故意大肆进行挥霍浪费,以及在判决执行中的意义。
上列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离婚一案,已经于20xx年9月6日向你院起诉,被申请人有损毁、隐匿诉讼争执夫妻共同财产的可能,为避免财产损失,维护申请人合法财产权益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9条之规定,申请法院实施财产保全措施。证据和证据对所提出的上述事实,举出确实可靠的证据,证明它是客观实际存在的,而不是主观臆测的。
写明能够证明申请请求的证据的名称、件数和证据来源。有证人的,应写明证人的姓名和住址。(若证据在申请人手里,应随同申请书一并递交法院;若证据不在申请人手里,应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线索)。
此致
xxxxx人民法院
申请人:xxx
20xx年xxx月xxx日
财产保全申请书3申请人:北京市A公司第五工程部
住所地:略
法定代表人:李某
被申请人:王某,男,1960年7月出生,汉族。
住所地:略
因王某诉B公司拖欠租赁费纠纷一案,贵院于20xx年1月12日下发(20xx)某民初字第1111号《民事裁定书》,该裁定书将申请人银行存款30万元予以冻结,现申请人对上述裁定不服,依法申请复议。
复议请求
请求法院依法撤销(20xx)某民初字第1111号《民事裁定书》,并将申请人被冻结的30万元银行存款予以解冻。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为独立的民事主体,与上述拖欠租赁费纠纷一案的原告王某和被告B公司都从来没有过业务往来,申请人不是上述拖欠租赁费纠纷一案的当事人。另外,经贵院通知以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身份出庭的北京市A公司与申请人亦为不同的民事主体,产权各自独立、财务也各自独立核算(见申请人营业执照)。申请人作为上述案件的案外人,贵院(20xx)某民初字第1111号《民事裁定书》将申请人的'银行存款30万元予以冻结显属错误。现申请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1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三十二条、特请求法院依法撤销(20xx)某民初字第1111号《民事裁定书》,并将申请人被冻结的30万元银行存款予以解冻。
此致
某某人民法院
申请人:北京市A公司第五工程部
年 月 日
财产保全申请书4申请人:xxxx有限公司xx分公司
住所地:xxxxxxx
负责人:xxx
委托代理人:xxxxx
被申请人:xxxx工程有限公司
住址:xxxxxx
法定代表人:xxx
请求事项:
一、请求法院解除对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宁夏区分行营业部的银行账户xxxxxxxxxx内的存款xxxxxx元冻结;
二、请求法院责令被申请人赔偿给申请人造成的经济损失xxxxx元。
事实理由:
一、被申请人保全申请人银行账户错误,申请人不是本案适格被告,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申请人与被申请人 ……此处隐藏2125个字……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二百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之规定,被申请人提供相应数额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作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解除财产保全。
在民事诉讼的判决作出以前,申请人并不一定败诉,因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同样应受法律的保护,申请人不应该承担因财产保全而带来的损失。财产保全措施的目的是保障将来的判决能够得以顺利执行。申请人如果提供了相应的担保,就不会影响将来判决的执行。因而,在这种情况下,为了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应该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综上,申请人愿意提供与保全财产等价值的货币作为担保,请求法院依法作出裁定,解除对申请人的财产保全措施。
此致
敬礼!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签字或盖章)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财产保全申请书14申请人:长沙市岳麓区____街道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刘____。
地址:长沙市岳麓区__8路____号。
电话:0731-823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胡春才,湖南联合创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长沙市____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厉____。地址:长沙市岳麓区____路。电话:_____________
请求事项:
请求法院依法撤销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____________初字第______号民事裁定书确认的保全事项,即依法解除对被申请人以下财产的财产保全:
1、____中路____小区写字楼价值人民币肆佰陆拾肆万肆仟元(¥4644,000.00)的房产。
2、被申请人的银行账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湖南省分行。
帐号:_______。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诉被申请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诉讼标的额为人民币肆佰陆拾肆万肆仟元(¥4644,000.00)〕贵院开庭审理后,于20____年7月13日作出了民事判决【(20____)岳民初字第010____号】。
判决书下达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达成了和解协议。20____年10月8日,被申请人已经按照和解协议的约定,将借款本金归还给了申请人,并支付了相关利息。据此,特申请贵院解除对被申请人上述二项财产的查封冻结,请予准许,谢谢。
此致
敬礼!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长沙市岳麓区____街道办事处
20____年10月15日
财产保全申请书15异议人:xx,男,汉族,个体工商户。
委托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异议人就昆明市人民法院在受理信用社诉xx贷款纠纷一案中,查封扣押了车牌号为:12345的本田小车一辆提出异议如下:
异议请求:
请求法院解除对12345的本田车的保全,将车返还异议人。并责令保全申请人承担异议人由此给异议人所造成的5000元损失。
请求理由:
法院于二〇xx年十月十二日扣押的12345的本田小车的产权属异议人所有,该案中原、被告相互勾结图谋非法占有异议人的车,应当解除扣押归还异议人。其理由:
1、从事实上看:12345的车在昆明市车管所登记的户主名为xx,这是事实。但该车是xx(四川宜宾江安县人)于二0xx年八月购买,xx是购买该车的实际车主,因为采用的是按揭方式,而xx因不是昆明市本地人,无法以自己的名义获得银行按揭,所以xx和xx协商,xx所购车借xx的名义向东风信用社进行按揭贷款。该车以xx的名义按揭后,车一直由xx控制使用。在xx购买使用近三年后的20xx年三月,实际车主xx经与异议人协商后,达成xx将该车以255000元的价格出售给异议人的协议,异议人在支付了车款后取得该车。因此该车的所有权从20xx年三月三日起归异议人所有,现异议人已实际控制使用该车有一年半。该车按异议人与xx的购车协议,本应当在二0xx年八月前过户到异议人名下,因xx的违约未能及时为异议人过户,直到今年即二00四年八月,xx以要为异议人去昆明办理过户手续为由相诱,叫异议人将车开去昆明过户,结果xx指使人采用暴力抢劫了异议人所有的12345号,在异议人报警后,西山区东风信用社也向昆明西山区公安局谎报xx贷款诈骗,后经公安局对西山区东风信用社的报案审查后认为不成立,公安局撤了案。但是东风信用社即通过贵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扣押了异议人的车。我们有理由怀疑是原告和被告恶意串通,图谋非法占有异议人的车,该车的。所有权应当属异议人所有。
2、从法律上看:12345车也应当属异议人所有。
根据公安部给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的《关于确定机动车所有权的问题的复函》(20xx)98号:“根据现行机动车登记法规和有关规定,公安机关办理的机动车登记,是准予不准予上道路行驶的登记,不是机动车所有权的登记。因此,公安机关登记的车主,不宜作为判别机动车所有权的依据。”和公安部给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回复的《关于机动车财产转移时间问题的复函》:“根据现行机动车登记法规和有关规定,公安机关办理的机动车登记,是是准予不准予上道路行驶的登记,不是机动车所有权的登记。因此,将车辆管理部门办理过户登记的时间作为机动车财产转移的时间没有法律依据。”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机动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复函》:“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因车辆已交付,原车主不能支配该车的运营,也不能从该车的运营中获得利益,故原车主不应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承担责任。”而且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从法律上来讲,12345车的所有权应当属异议人所有。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异议人的所有的12345号车,虽然在公安机关登记的户主是xx,但不能因此认定其就是实际的车主;异议人与xx于二0xx年三月三订立购车协议后,即将该车交付异议人使用至今。即12345号车的所有权在一年半前就已经归异议人所有。因此,法院现在采取保全措施扣押的12345号,是属于案外人即异议人的财产,应当予以解除扣押,并责令财产保全申请人赔偿异议人因此所受的5000元的损失。
此呈
昆明市人民法院
异议人:
日期: 年 月 日